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口供的真实性。
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
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
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
第二个物证:手表。
魏清安供述:他将刘某强奸后,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
然后将其卖到洛阳,至于卖给了什么人,已经记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
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一直戴在手上。
田玉修乃吃喝嫖赌、杀人越货之徒,罪恶累累。
他一路流窜到郑州,又去嫖娼。
最后却没钱“买单”,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追查手表的下落。
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辖区公安分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
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
受害人刘某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
“广州”牌,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
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刘某认出了她的“广州”牌手表。
带着手表,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
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
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
上述情节表明,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
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
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