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魏清安冤案2

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口供的真实性。

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

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

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

第二个物证:手表。

魏清安供述:他将刘某强奸后,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

然后将其卖到洛阳,至于卖给了什么人,已经记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

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一直戴在手上。

田玉修乃吃喝嫖赌、杀人越货之徒,罪恶累累。

他一路流窜到郑州,又去嫖娼。

最后却没钱“买单”,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追查手表的下落。

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辖区公安分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

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

受害人刘某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

“广州”牌,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

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刘某认出了她的“广州”牌手表。

带着手表,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

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

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

上述情节表明,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

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

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