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慈溪白骨案

他一把拿过去我泡好的安眠药就喝了。

见他倒在床上睡着了,我什么也没做,一直坐到天亮。

次日早上快到上班时间,我发现他已经没气了,就把他拖下床,塞到床底下。”

对于分尸行为,徐丹完全承认。

她说因为胡建明死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非常恐惧,不知道怎么办,就决定分尸。

因为在藏尸的编织袋里发现电话线。

徐丹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用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的供述。

而在当天庭审中她坚决否认了这一行为。

她辩称,电话线可能是当时准备用来绑尸体腿部的,但后来没用。

公诉人在举证时,拿出了对被告人徐丹的8份讯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法医鉴定报告等。

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可以认定被告人徐丹让胡建明吃了安眠药后,再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的犯罪事实。

由于案情重大,宁波市中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7月6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30.7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

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

1996年12月18日晚。

胡建明在慈溪市横河镇一歌舞厅娱乐时,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

即于当晚12时赶至徐丹的住所。

在二楼徐丹卧室内,两人就徐丹将与他人结婚之事发生争执。

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准备与男友结婚的登记介绍信。

之后,胡建明服用了被告人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

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机从室内取得电话线勒胡的颈部致其死亡。

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

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

法院判决后,徐丹当庭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11月30日。

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轰动全国的“慈溪白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