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级审理案件的州法院并未确认两块巨石当中的哪一块撞击到C并致其死亡。
苏黎世州高等法院认为,两被告共同决定将两块巨石从斜坡上滚下。
共同的行为目标是将两块巨石从路边脱离。
就此而言,两被告分工实施的行为体现了一个整体行为。
从决议到实施,整个事件的流程都应该被理解成一个整体的作为。
关键的问题在于,滚下去的两块巨石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对于撤销原判的上诉,苏黎世高等法院假定上诉人A的行为与C的死亡是有因果关系的,这一假定却是不恰当的。
根据《瑞士刑法典》第117条。
过失地导致他人死亡具有可罚性。
在本案当中,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和过失都是毫无争议地存在的。
仍需要证明的是,尽管未能确定A的滚石撞击到了C并致其死亡,但是C的死亡能否归咎于A的行为。
过失犯的行为人是通过违反谨慎义务的行为而实现了构成要件的人。
尽管行为人应当通过注意本人的谨慎义务,预见和避免招致该构成要件实现。。
这也适用于当身边的另一个人以相似的方式起共同作用的情形。
换句话说,如果数人过失地造成同一结果,所有的参与者作为过失行为人都是可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