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章 游戏机房内响起的枪声

侦查员们立即对蒋某某和李某进行调查。

但确定两人没有作案时间而被排除了嫌疑。

4月14日下午。

保定市公安局五处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赶到涞水县。

会同涞水县公安局再度对现场进行了一次勘查。

确定了死者的死亡时间为4月13日23时30分至4月14日0时之间。

犯罪分子使用可以发射51式手枪子弹的手枪距离死者后脑50厘米以外举枪向死者射击,将死者击杀。

此外还在现场获取了几枚嫌疑对象的足印。

根据足印分析凶手可能有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

根据第二次现场勘查的结果,警方对犯罪分子作出初步刻画。

犯罪分子有条件接触手枪,或本身就有手枪。

犯罪分子开枪后,关闭了里屋和外屋的电灯,又找到门锁锁上了门。

却将弹壳遗留在现场,说明此人并不经常使用枪支。

从足印和步法来看,凶手身高皆在1.70米左右。

犯罪分子是李建华的游戏机厅的常客,且和李建华有宿怨。

因此,涞水县公安局在市局的帮助下制定了侦查方案。

将排查重点放在涞水县城内,摸排查找与枪有关又和李建华有矛盾的重点嫌疑人。

采取上下结合内部发动的方法,以寻找枪源为突破口。

涞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利用现场遗留物的条件,以物找人。

将现场内提取的一枚51式手枪子弹弹壳送到保定市公安局五处进行技术鉴定。

同时组织干警对全县范围内的配枪单位在案的234支51式手枪和54式手枪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对那枚号码为“92.11”的子弹的配发范围进行摸底。

经过排查,涞水县范围内,只有某保密单位配发了标号为“92.11”的51式7.62毫米口径的子弹。

可是,将涞水县的所有234支登记在案的51式和54式手枪进行逐一射击检验后,却没有发现可疑枪支。

涞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放弃了星期日的休息。

对之前排查过的枪支再度进行射击检验。

终于确定案发现场的子弹壳系从涞水县某保密单位干部梁某某的54式手枪射出的。

涞水县公安局立即通过保定市公安局和某保密单位联系,要求他们进行配合。

某保密单位以夜间执行任务为借口将梁某某调出单位。

同时将该单位配备的所有54式手枪全部收回集中保管。

并将梁某某的那支54式手枪送往保定市公安局进行复检。

这时侦查员们脑海中突然一亮。

在案发后的调查走访时。

梁某某的16岁的长子——涞水县冲之中学高一学生梁小瑜在案发当晚,曾经到过李建华的游戏机房打游戏。

当时和他一起去的还有他的同学赵祖志和杨磊。

且当时询问结果初步认定他们三个是最后离开游戏机房的人。

且他们提供不出他们走后还有谁在游戏机房。

4月17日。

保定市公安局五处经过弹道射击测试后做出鉴定结论——梁某某的54式手枪就是射杀李建华的作案用枪。

据此,涞水县公安局立即拘捕了梁某某和梁小瑜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