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坏就是傻

长夜国 武猎 2282 字 1个月前

前几天,姑苏一个女生穿和服,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带走。

幸好,大多数网民都说,警察做的对,应该好好管教。

可是总有那么一群人,为那和服女生叫屈,说什么警察违法,各种开脱辩解。

这其中,还有一群律师,揣着明白装糊涂,发声为“法律”抗辩,说什么无法可依,其实为了引流吸粉。

很多大v也是一样,名为替和服女生辩护,其实就是消费热点引流。

很多人还真的被带节奏,好在不是主流,清醒的网友更多。

可是中国人口多,这些人就是比例低,绝对数也很多了。

嗯,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穿孝服,那一个人可以穿孝服去婚礼现场么?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

刑法没有规定不许抽烟,你在禁烟区强行抽烟试试,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

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哈哈大笑,可以去死者的祭奠现场哈哈大笑么?看看会不会涉嫌寻衅滋事。

刑法同样没有规定不可以吃猪肉,那你可以……吗?看看会不会因为寻衅滋事被抓。

刑法没有禁止当众接吻,可是有人在幼儿园门口当众接吻,幼儿园老师就能制止,甚至报警。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多了,都能干吗?

那些人用脑子想想,真的能吗?

其实,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无论在解读上还是存在逻辑上,本身就在法律界就一直有争议。

无论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这句话存在讨论和争议。

也就是,这句话本身,就不是无懈可击的真理。

海洋法系更加灵活,法律的弹性更大,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就更难把握。

这就是为何,西方海洋法系的律师,会有那么高的社会地位。

大陆法系,法律精神解读的弹性要小很多,但也不是一句’法无禁止即可为’就能规范的。

换句话说,倘若真这么简单,还要律师干什么?只要能识字,看法条就行了呗。

法律条文不是永乐大典,有多少篇幅能面面俱到,规定每一件可能发生的小事?

就算真的能编出来,又有哪个法律工作能熟悉那浩如烟海的条文呢?

社会发展这么快,新事物层出不穷,那么要不要天天立法,频繁的更改法条,重新编写,重新熟悉?

现实么?不现实。

可行么?不可行。

那么怎么办呢?既然明文规范所有行为根本做不到,该怎么办?

首先,明文法条是什么?是成文法。

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吗?不是,还有一部看不见的法律,叫“活法”。

成文法+活法=完整的法律体系。

那些认为和服女生寻衅滋事无法可依的人,是不是完全不知道‘活法’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用呢?

当律师那么容易,通过司考,会死记硬背就行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指的是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么?当然没那么简单。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個‘法’,说的不是具体规定的法条明文,而是法律明文为基础的法律精神。

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未必都能做!

因为,无法用明文来规范所有行为。行为太多太杂,现实中也很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事物。

仅靠法律明文来规范任何行为,是不现实的。

那些律师说,穿和服拍照涉嫌寻衅滋事是无法可依,说明他们可能专业理论比较差。

法律工作者也好,陪审员也好,就是要把握这种‘非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

用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来堵住明文没有具体规定的“疏漏”。

所以,古今中外才有一个共同的法律谚语。中国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认法律条文一定是有漏洞的。关键是,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这种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基础。

从道家的思想看,这就是“虚实结合”,阴阳和谐。

光有成文法,没有延伸的精神外延,那就是‘失调’。

穿和服的女生,伤害了民族感情,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则来规范,不存在真正的‘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