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章 意念

然而,使用意识来杀人这种事情确实闻所未闻,令人感到匪夷所思。毕竟,我们通常所了解到的杀人方式大多是通过物理手段,比如刀枪棍棒等凶器,或者毒药之类的化学物质。但意识这种虚无缥缈、难以捉摸的东西竟然也能成为夺命的工具,实在是超乎想象。尽管如此,在此之前倒也不是完全没有相关的线索和暗示。曾经有那么一些涉及此题材的影视剧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它们以独特的视角和大胆的创意探索了这个神秘而又充满禁忌的领域。这些影视剧中或许描绘了某些拥有特殊能力的人,可以凭借强大的精神力量操控他人的思维,甚至直接导致其死亡;亦或是展现了一种神秘的科技或魔法,能够将人的意识转化为致命的武器。虽然这些只是影视作品中的虚构情节,但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引发了对于意识与生死之间关系的种种思考和遐想。

不过倒是有一种叫意识犯的,意识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论,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意识犯(Awareness)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 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无论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观恶性更大。对前者的处罚也就更重。

而这也有分类,这叠直接意识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相对确定的结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其明知会发生的结果须同一。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愿望。这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致的。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即要危害结果发生,一旦危害结果没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心愿的。

这种间接意识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2、 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要求不相符。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

若要论及以意念杀人这一说法,的确存在着些许相关实例曾在世间流传开来。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由于未曾亲眼目睹此类事件的真实发生场景,故而难以确切判断其真实性究竟如何。这些所谓的“意念杀人”事例,往往只是通过他人之口或某些记载而为人所知,但其中所描述的细节与具体情形却常常模糊不清、充满谜团。或许有人会对此深信不疑,将其视为超自然力量的一种体现;但亦有人抱持怀疑态度,认为不过是无稽之谈或是被夸大渲染后的传闻罢了。毕竟,在缺乏确凿证据和亲身经历的情况下,想要对这类神秘现象作出准确论断,实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