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袁绍任司隶校尉,正值国家多难,太后摄政,何氏掌权。”
“袁绍不能选拔贤才,而专做奸邪谄媚之事,招引不轨之徒,贻误国家,致使丁原火烧孟津,董卓作乱。这是他的第一条罪状。”
“董卓入京后劫持君主,袁绍不能出谋献策,来帮助主上,却丢弃符节,奔窜逃亡。”
“辱没了他的职务,背叛了他的君主,这是他的第二条罪状。”
“袁绍为渤海太守时,悄悄准备兵马,即将攻打董卓,却不把此事告诉自己的父兄,致使太傅(袁隗)一门、太仆(袁基)母子一刻之间遇害,不仁不孝,这是他的第三条罪状。”
“袁绍起兵以后,历时二年,不体恤国难,四处搜刮财物。大力储存粮食,专做不急之事,割剥富室,收考责钱,百姓无不为之悲叹,这是他的第四条罪状。”
“逼迫韩馥,非法夺取冀州,更假造天子诏命,私刻金印玉玺,每次下发文书,总用黑绸袋子密封,上面写‘诏书一封,邟乡侯印’。过去王莽篡夺行为,也是逐渐发展而达到目的。观察袁绍的打算,一定将引出大乱,这是他的第五条罪状。”
“袁绍让崔巨业夜观星象,察看吉凶,赠送他钱财,和他一起吃喝,选定日期,攻略郡县,这岂是一个大臣应当做的?这是他的第六条罪状。”
“袁绍与已故的虎牙都尉刘勋共同起兵,刘勋使张杨降服,屡次立功,而袁绍因为一点儿小仇就冤枉迫害刘勋。任用奸佞小人,帮助他为非作歹,而杀害有功之人,这是他的第七条罪状。”
“已故的上谷太守高焉、甘陵相姚贡,袁绍曾贪婪地向他们要钱,钱没有备齐,二人一齐毙命,这是他的第八条罪状。”
“依照《春秋》之义,子随母贵。袁绍之母身为婢女,地位实在低贱,于义不可以成为他人的嗣子,他却身居高位,安享厚福,玷污王爵,辱没祖宗,这是他的第九条罪状。”
“长沙太守孙坚,之前领豫州刺史,能够驱逐董卓,打扫皇陵宗庙,忠心辅助王室,功劳很大。袁绍派遣小将非法占据他的位置,断绝他的粮食供应,使孙坚不能深入,董卓长期不能伏法,这是他的第十条罪状。”
“臣常见后将军袁术之书,皆以为袁绍与袁术实非同类。”
“袁绍之罪恶,纵南山之竹亦难以尽书。”
“昔周朝式微,王道陵替,天子播越,诸侯叛离,故齐桓公作柯亭之盟,晋文公集践土之会,以讨荆楚而贡天子,击曹、卫以示其无礼。”
“臣虽卑微,名不及古贤,然承皇恩,承重任,忝领军职,奉命讨贼,敢与诸将及各州郡共击袁绍等。”
“若大功得成,罪人皆擒,则或可继齐桓、晋文之忠勋。”
公孙瓒的十条罪责一出,天下人皆知袁绍本性。
原以为袁绍四世三公之后,肯定是忠于汉室,结果却做了如此之多,大逆不道之事。